高雄市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組織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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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制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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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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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章程依據工會法、工會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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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本會定名為高雄市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:Bank of Kaohsiung Corporate Union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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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,增進會員知能,改善勞動條件,促進勞資合作為宗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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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本會以高雄銀行所屬員工為組織範圍,會址設於高雄市博愛二路一六八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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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任 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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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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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會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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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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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一般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解任幹部及依法應享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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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,履行決議案及依照規定按期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。 非本會會員不得適用團體協約之勞動條件。惟非本會會員於高雄銀行調整其適用 團體協約之勞動條件前,已支付該適用團體協約之勞動條件超逾「高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規則」所定之勞動條件之等值百分之五十金額予本會者,不在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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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,團體協約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妨害團體信譽,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按情節輕重,分別給予警告、停權、罰款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行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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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本會理事、監事、會員代表或會員於其勞動契約經高雄銀行終止時,如有下列情
形之一者,得保留其資格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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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組 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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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 務。 監事會審核工會簿記帳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,並得會同 相關專業人士為之。 |
| 第十二條 |
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自第六屆會員代表起其任期為四年,自當選
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。 本會會員數一千人以下時,置會員代表七十六人;會員數超逾一千人時,每逾五 十人增置會員代表一人。候補會員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會員代表名額三分之一。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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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為當然會員代表、
理事、常務理事;理事長選舉解任辦法另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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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
理事會設秘書一人,幹事若干人,並設組訓、法規、文宣、總務、福利、行動六組,各組設組長一人,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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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
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得酌支車馬費,聘任專用人員為有給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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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
本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自第六屆起其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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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,必要時得聘請顧問。 |
| 第五章 職權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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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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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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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 |
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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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|
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 |
| 第二十二條 |
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稽核本會經費收入及其他有關財務事務。 二、稽查本會各種會務之進行。 三、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狀況。 |
| 第二十三條 |
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: 一、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。 二、執行監事會議決議案。 三、綜理監事會之日常事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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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章 會 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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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 四條 |
本會召開會議時,會議通知應記載事項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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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 五條 |
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|
| 第二十 六條 |
本會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 臨時會議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理事長認有必要時,亦得召集之。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。 監事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之規定;會議應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。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。 |
| 第二十 七條 |
前二條之定期會議,不能依法或依章程規定召開時,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。 前二條之臨時會議,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,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。 |
| 第二十 八條 |
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均須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,不得議決。但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,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。 |
| 第二十 九條 |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得以大會印製之委託書,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表出席,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,每次會議所有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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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經 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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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 條 |
本會經費之來源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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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條 |
本會財產狀況,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,每三個月由理事會編造
報表送監事會議審核,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
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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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章 附 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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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十二條 |
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程由理事會另訂之,並報會員代表大會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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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十二條 |
本會應辦理人事評議委員會委員初選,提名候選人參加高雄銀行舉辦之人事評議
委員會非單位主管委員選舉,初選辦法另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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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十三條 |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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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十四條 |
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 |